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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取消合同重新招标施工单位该如何应变?

发布时间:2014-09-05 17:19:03 编辑:行政人力部 来源:本站 阅读:1447

【实务咨询】

  我们单位在嘉兴市中标一条道路工程,因重大设计变更,道路更改为地下通道,业主要求取消与我单位的合同,重新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请问我单位该如何应对?(注,我单位中标后就已经进场,并且已开始施工,开工几个月后业主通知停工,到现在停工已一年多)

【律师答疑】

  我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

  1.重大设计变更后已超出原资质承包的范围,应重新招标(严格来讲,这种情况不属于设计变更,是换了项目)。

  2.重大设计变更后未超出原资质承包的范围,只是工程量有增减,不应重新招标。法律依据如下: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重新招标的有三种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相关法律没有做出重大设计变更而必须重新招标的规定。

  因此,业主要求重新招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务中,判定是否需要重新招标必须慎重,只能依据法律进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合法的招标行为(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和投标行为(法律性质是要约)均是民事法律行为。

  可见,要判定招标行为和投标行为的效力,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即《招标投标法》才可以。其他效力较低的法律文件,如各部委的行政规章均不能作为判定是否应当重新招标的依据。 

  法定的重新招标只有在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所有投标均不符合要求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违法中标无效且无法重新确定中标人这三种情形下适用,而且后两种情形必须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不符合法定的重新招标条件,因此,重新招标没有法律依据。

  正确的做法是按变更处理,按照工程量的增加情况调整合同价格。

  现在业主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你方可要求业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增加的工程量可能要计算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这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有说明。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王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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